重慶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
會員管理辦法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會員的管理工作,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,密切協會與會員的聯系,更好地為會員服務,依據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0號)和《重慶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章程》等有關規定,特制訂本辦法。
第二條 協會秘書處負責本會會員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。
第二章 會員
第三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。
第四條 單位會員
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企業,以及與工程造價行業相關的各類企事業單位或高等院校,擁護并遵守本會《章程》,履行本會章程規定的義務,愿意參加本會活動,支持本會工作,均可自愿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。
單位會員由單位的負責人作為會員代表行使會員的權利和義務。并指定一名本單位部門負責人作為單位會員的聯絡員,保持與協會秘書處的工作聯系和信息溝通,參加協會組織的相關活動。
第五條 個人會員
從事工程造價相關業務的個人,擁護并遵守本會《章程》,履行本會章程規定的義務,愿意參加本會活動,支持本會工作,均可自愿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。本會個人會員分為普通會員、高級會員和資深會員。
(一)普通會員
從事工程造價咨詢及相關業務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可申請成為會員。
(二)高級會員
取得一級、二級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,可申請成為高級會員。
(三)資深會員
在工程造價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,從事工程造價相關業務的專業人士、學者、高級工程師、總工程師、企業家等,經本人申請,并經審核后,成為資深會員。
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
第六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
1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2、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3、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;
4、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權;
5、獲得本會的相應服務;
6、入會自愿,退會自由。
第七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
1、遵守本會章程,執行本會決議;
2、維護本會聲譽與合法權益;
3、參加本會活動,完成交辦的工作;
4、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;
5、按規定交納會費。
第四章 入會程序
笫八條 凡申請入會的單位(個人),應提交入會申請書,填寫單位(個人)會員登記表,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;
第九條 按規定審查通過并繳納會費后,在協會官網自行打印會員證書;
第五章 會員服務
第十條 反映訴求、接受會員的建議,代表行業對有關問題與有關方面及時溝通,維護本行業與會員的合法權益;
第十一條 為會員提供政策、法規方面的工程造價信息服務;
第十二條 優惠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培訓、技術講座、業務研討和國內外業務考察交流等活動;
第十三條 組織參加本會和“中價協”開展的各類評優評先活動;
第十四條 組織交流合作和提供專家咨詢服務;
第十五條 協調行業內外關系,為企業開拓市場提供咨詢服務。
第六章 會 費
第十六條 會費管理
1、本會收取的會費用于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,實行??顚S?,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相關部門的監督,并在年檢時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會費收支情況。
2、本會按照規定給會員出具由財政部門?。ūO)制的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。
第十七條 會費標準
1、單位會員:
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企業或分支機構,上年度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不足1000萬元的,年會費標準為5000元。
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企業或分支機構,上年度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的,年會費標準為10000元。
其它企事業單位會員,年會費標準為3000元。
2、個人會員
個人會員年會費標準為200元。
3、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改,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后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十八條 會費繳納辦法
1、會員應在每年6月底前向本會交納本年度會費,個人會員可一次交納一屆(即5年)會費。
2、按標準交納會費確有困難的會員,可書面提出減免會費申請,報協會秘書處批準。
第七章 會籍管理
第十九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、本章程和行規行約行為的,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給予下列處分:
(一) 提醒談話;
(二) 警告,責令檢討;
(三) 通報批評;
(四) 公開譴責;
(五) 暫停行使會員權利;
(六) 給予除名。
第二十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。
第二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動喪失會員資格:
(一)連續2年不按規定繳納會費;
(二)連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;
(三)不再符合會員條件;
(四)喪失民事行為能力;
(五)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。
第二十二條 會員退會、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。
第二十三條 單位會員合并、分立、注銷及變更名稱、地址、聯系方式的,應及時函告本會秘書處。
第二十四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會員合并,原會員資格由存續方或新設方繼承。
第二十五條 單位會員分立成兩個或兩個以上具有會員條件的機構時,原會員資格由其中一個機構繼承,其余機構應另行申請入會。
第八章 附 則
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本會秘書處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七條 民政部等有關部門如有新規定,按新規定執行。
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施行。